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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

 (中国红十字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联合会)制定的《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遵循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确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和普遍的基本原则开展灾害救助工作,致力于减轻易受损害群体的痛苦。

  第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在防灾减灾、灾害紧急救助及灾后重建等方面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自身的资源情况和灾区的灾情及需求,强调在第一时间向受灾中的易受损害群体实施无偿救助。

  第五条 红十字会开展的灾害救助工作是政府救灾工作的补充。 各级红十字会在同级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第六条 红十字会的灾害救助工作应与人道主义传播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成为当地政府救灾协调机制的组成部分,并明确红十字会在救灾工作中的职责。

  第八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救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上级红十字会一般不受理越级上报的救助申请,不越级下达工作指令。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必须建立健全救灾组织机构,配备或明确专人负责灾害救助工作。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在灾害救助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组织灾情考察,对灾情和灾区需求进行评估;

  (二) 制定并实施灾害救助计划;

  (三) 募集、接收、管理、分发救灾款物;

  (四) 动员、组织并指导红十字志愿者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五) 协助政府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六) 协助政府进行灾区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

  (七) 参与受灾严重地区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必要时提供心理救援;

  (八) 开展社区备灾以及防灾避险、疫病防治等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九) 参与国际人道主义灾害救助工作。

  第四章 灾害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中国红十字会各级组织应建立并完善灾害信息网络和报告制度。灾情严重时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上报灾害信息必须及时准确,不得虚报瞒报。首期灾情报告不超过24小时。

  第十二条 灾害信息应包括灾情报告、救助需求和当地救助情况。 灾情报告要与当地政府的灾情统计核实并附有媒体报道或影像资料。

  第十三条 灾情报告应分类、分期、及时上报。数字统计应随灾情发展累计上报,为上级红十字会制定救助计划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有权在本辖区内发布灾区需求和相关救助信息,全国及境外的信息发布权归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五章 呼吁与捐助款物管理

  第十五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根据灾情和需求决定是否发出全国及国际募捐呼吁。

  第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在本辖区内开展募捐活动,在本辖区外的募捐活动由上级红十字会负责协调,地方各级分会不得直接向辖区外、国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台湾红十字组织呼吁,但可以接收境内外企业、团体和个人主动捐赠的、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救助款物。 接收情况应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在接收使用救灾款物时,应尊重捐赠者意愿。 红十字会在接收使用救助款物时,一般应由捐赠方提供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应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没有明确捐赠意愿的,按红十字会有关规定执行。 如救助计划和物资分配去向需作调整时,须征得捐赠方同意。最终使用情况应向捐赠者反馈。

  第十八条 对于紧急救灾工作结束后收到或剩余的款物,或所接收的不适用于救灾工作的物资,在征得捐赠方书面同意后,可转为红十字会备灾、重建或其他人道救助之用,也可进行拍卖或转入红十字基金。

  第十九条 对储存、转运、使用救灾物资过程中所产生的附加费用,由受益地区红十字会向同级政府申请补助,亦可同捐赠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为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各级红十字会可从本级红十字会直接接收的捐款总额中一次性提取不高于6.5%的项目支持费,用于支付救灾过程中产生的监督、检查、宣传以及行政开支等费用,不得逐级重复提取,也不得用于个人补贴。捐赠方对项目支持费有明确说明的,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按捐赠方意愿办理。

  第六章 物资采购与分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和备灾救灾工作需求,制定物资采购分配使用计划。

  第二十二条 救助物资的采购分发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由两人以上共同负责(不包括主管领导)。

  第二十三条 采购各类物资时要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紧急阶段救助物资的采购可在三家报价的基础上,按照“等价择优、等优择价”和“就近采购”的原则确定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采购物资的包装上要印有明显的红十字标志及捐赠方名称。

  第二十五条 采购方红十字会要严格审样并封存,以备验收。验收物资须两人以上,责任到人。验收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采取退货、返工或换货等措施处理。因质量原因造成损失并情节严重者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赔偿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结合灾区实际,制定受益者选择标准以及救助标准,对所接收的物资及时做好清点登记并迅速分发使用。 物资发放前,应将受益者名单及相关要求张榜公布,分发时受益者签收手续必须完备。紧急阶段,物资发放应按上级要求限时到位。

  第二十七条 各级红十字备灾救灾中心(物资库)在接到调拨任务后要及时组织发送,并确保救灾物资安全、迅速抵达灾区。

  第七章 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的救助活动必须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捐赠方或当地政府指定的国内外审计机构的审计,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条件。审计结果应向捐赠方反馈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对救助款物在接收、分配、使用等环节产生的文件、票据及相关资料等,应分级妥善保存并进行自查和分级检查,随时做好审计准备。

  第三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在接收、分配、使用救助款物过程中,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贪污、挪用救灾款物,不得违反采购规定和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违者依法惩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8年1月9日开始实施,原有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