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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红十字志愿者管理办法

  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进一步促进北京市红十字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规范志愿者的行为,根据北京市红十字会下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红十字会关于红十字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红通〔2005〕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海淀区红十字志愿者管理办法。
  一、招募
  各街、乡(镇)红十字会和区红十字会学校工作委员会要按照《北京市红十字会关于红十字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在本辖区、本单位内广泛招募具备不同专业技能、热心公益事业、并自愿严格遵守红十字会各项规定的志愿者。
  二、登记与审批
  各单位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审后报区红十字会,由区红十字会审核批准后方可成为红十字志愿者,并向红十字志愿者颁发证书、证章和《工作手册》,同时报市红十字会备案。
  三、考核与表彰
  各单位要及时制定志愿者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严格考核与奖惩制度,对达到各级表彰标准的志愿者要及时将其服务时间和参与的具体活动内容汇总后报区红十字会,由区红十字会审核后统一向北京市红十字会推荐,并按照市红十字会的安排统一进行表彰。
  四、资格注销
  凡具有以下行为者注销其志愿者资格:
  1、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行为的志愿者;
  2、每年志愿服务时间不满72小时,或在服务过程中,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有损红十字形象的志愿者;
  3、自愿退出者。
  五、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开始试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日